天价签名
发布时间:2021-01-08 01: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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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地漏厂家
陈女士在刘某向工商银行某支行借款150万元的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栏签上了自己的大名。同时保证栏里还有刘某的珠海某公司的盖章、广东某担保公司的盖章、担保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徐某的私人印章。
大约一年后,因刘某未按时偿还本息,银行向担保公司发函,要求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担保公司依约承担担保责任,代刘某向银行还款120万元。担保公司代偿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以及为刘某借款一事向担保公司提供了反担保的付某、张某、某服装公司连带偿还120万元及利息;陈女士也被列为被告之一,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案件一审时,陈女士没有出庭;一审结果是要求陈女士承担连带责任。
陈女士收到一审判决后找到本律师,本律师发现“一审法院认定陈女士为担保公司提供了反担保”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陈女士也确认没有签过反担保协议。于是本律师代理陈女士提出了上诉,要求驳回要求陈女士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尽管本律师庭审时一再强调陈女士不同于本案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有提供反担保保证,而陈女士没有,陈女士与担保公司处于同一法律地位,即均为刘某向银行借款的保证人;担保公司要求陈女士承担责任只能待其不能追偿部分确定后再另行提起担保追偿诉讼;很遗憾,二审法院只部分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直接改判为:陈女士在106万元债务范围内就广东某担保公司向刘某不能追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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